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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長期照護機構的服務概念因為機構本身具有控制的特性,一定會面臨照護上的倫理議題。所謂機構本身的特性指的是為了執行照護與提供給老人具有一定生活質量的服務,使照護本身面臨了偏好的沖突、老人的問題行為、有限的資源、老人無法選擇與誰住在一起所產生的問題等,衍生出在日常活動中老人尊嚴、自決、人身安全與健康等復雜的討論。
例如:人身安全的考慮次序是否優于自尊與自決?若是如此,照護者是否可以為了保障老人的安全,對老人進行身體約束?這樣一個簡單的選擇,是照護者每天都可能要進行與處理的倫理議題!
長期照護倫理的兩難
長期照護的倫理議題
01、虐待
虐待不只限于老人,目前機構中的長期照護對象可能也包括小孩,只是老人占了大多數。虐待是某人對其他人或動物在心理或身體上造成傷害的行為活動。
世界衛生組織在多倫多宣言中,對老人虐待的定義是一種單一、重復或缺乏適當的行為,此行為發生于任何的信賴關系,且造成老人傷害或痛苦。老人虐待的類型可分為以下4種:
1.身體虐待
2.經濟/物質上的虐待
3.精神虐待
4.忽視
老人虐待施加者通常為家人,但照護機構中也會發生老人受虐的情況,作為管理者應將此視為機構照護中的恥辱事件,對此進行零容忍管理。
02、約束
對老人進行約束,也可以視為虐待的一種。在機構照護中,可能會為了老人的安全,使用約束帶、護欄、或藥物等來限制老人的行動。
有觀點認為只有在老人有受傷危險以及為了預防受傷的的情況下,才能暫時對老人使用約束的處置,并且要有書面報告提出使用約束的理由及充分向其監護人進行說明,取得同意(口頭及書面),使用過程中的情況也需要進行詳細記錄。
機構或許可以嘗試利用倫理支持策略,對使用約束的理由進行討論,試想除了約束以外,還有哪些解決方案,以更進一步實踐照護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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